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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二)属于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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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A行政复议结论;(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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