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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

2022-09-10
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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