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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

2022-09-10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A行政复议结论;(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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