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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是: 1、超过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有效期限; 2、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
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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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是: 1、超过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有效期限; 2、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是: 1、超过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有效期限; 2、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条款不可以限制终身。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能超过二年。具体的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地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要依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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