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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计算方法

2024-11-14
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形包括: 1.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形与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相同。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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