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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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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业主与物业的服务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例,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管理服务(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五)绿化管理服务(六)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七)文化、娱乐服务(八)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定期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管理经费最为固定的一种来源。业主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小区物业的正常维护及日常保养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种,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是指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较重大的维修与养护。 第三种,多种经营的收入。主要指经全体业主的决议,利用小区内的设施或场地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可以将小区的空地、地下室、停车场地进行出租以获得收益。 第四种,依靠政府的政策和一定资金的支持。 第五种,按不同地区的规定,开发单位给予的资金支持。
1、物业侵权,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侵权责任,而不是拒交物业费。对于物业的过错,可以起诉物业违约。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部分业主往往不了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在遇到房屋漏水、财物失窃、邻居违章建设等侵权行为时将侵权责任盲目归责于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实际上,这部分受侵权的业主一方面没有理性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也不区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业主等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主观地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不正当的维权手段,试图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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