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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免责事由有以下情况: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如确...
延期交房的,买方可以催告出卖方及时交付房屋,催告之后三个月还不交付房屋的,买方可以因此在三个月内行使其解除权来退房。如果延期交房只是延期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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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迟交付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迟交付。但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有: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如确属以上几种情况,且对的进度却又影响的,则开发商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实具体事项的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各种理由归于免责事由以逃避责任,比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但这种问题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通过具体勘测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因此,此种情况不能归结于免责事由,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根据《》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迟交付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迟交付。但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有: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如确属以上几种情况,且对的进度却又影响的,则开发商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实具体事项的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各种理由归于免责事由以逃避责任,比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但这种问题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通过具体勘测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因此,此种情况不能归结于免责事由,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商品房延期交房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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