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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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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 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程实行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等全过程总承包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大体相当于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对建筑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之和方构成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 2、建筑工程的造价,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包括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即由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让市场竞争规则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3、为了既保障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市场要求自行约定工程造价的自主权,又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4、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既包括对计价范围、标准的约定,也包括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同,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结算编制办法、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凭证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当事人对工程价格有争议,既没有达成结算协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工程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成本鉴定机构进行工程成本鉴定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申请鉴定的,法院必须解释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或拒绝合作,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拒绝合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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