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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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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明确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依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与购房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存在一种最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为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通过租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亦可以实现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类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并请求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作为认定购房者损失大小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1、若是第三人的承租权在先,你要遵守买卖不破坏租赁的法律规则,即在承租人的租期内,你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2、若是你们买卖合同在先,你可以要求承租人腾房。 3、若是你在买房时,房东并没有告诉你该房出租的事实,你可以要求买房者缔约过失责任。 4、若是你在买房的时候,房东告诉你租房的事实存在你还买,那么你就自己承担后果。
【问题】我是一名60多岁的退休教师,退休后租赁某单位的房屋一间,开展医学美容.但是1998年夏天,由于房屋大量漏雨,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当时的负责人口头同意免去2年的房租.可是由于不久这个单位的负责人更换,他们又决定减免半年的房租.我多次找到他们进行协商,可是他们互相【问题】我是一名60多岁的退休教师,退休后租赁某单位的房屋一间,开展医学美容.但是1998年夏天,由于房屋大量漏雨,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当时的负责人口头同意免去2年的房租.可是由于不久这个单位的负责人更换,他们又决定减免半年的房租.我多次找到他们进行协商,可是他们互相推诿,不予理睬.1999年3开始,对我承租的房子停止供电.致使我无法营业.我又多次找到他们,并多次让步,请他们恢复供电,可是他们仍然不予理睬.2001年2月,他们把我告上了法庭.说我不交所有房租,我现在很担心.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什么规定【解答】您的情况属于房屋承租纠纷。出租人违反了要保证出租房正常使用的义务,你则违反了按时交房租的义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您的口头合同有效。 2、在对方做出第二个减免半年的房租决定时,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履行口头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1999年3月停电时,您还可以起诉。 3、到2000年夏天,按常规您的2年诉讼时效已满,您再要求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但由于没有说明详细的情况,也无法确切其中是否有诉讼实效中断的可能。假设有,则依然受法律保护。 4、依照法律规定,您要付清房租。如果您能举证证明您遭受重大损失的话,你可以获得赔偿。详细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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