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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情形: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情形: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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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以完全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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