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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津贴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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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吉林省实施,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二;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调整范围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相关要求、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具体内容如下文: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一。(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找法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一次性享受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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