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1)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3)未经...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一)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二)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1)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2)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3.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怎么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0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3,278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