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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如果能够补签是更好不过,如果已经来之不及,那就应该加百倍的小心,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的日常施工情况,尤其安全、质量是重中之重,万万不可掉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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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属于公司的紧密层,分公司没有独立会计资格,一切服从总公司,附属公司不同,属于分散层,独立会计,只是利用总公司的资格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挂靠就是这种情况,避免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违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没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是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都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单位与挂靠方之间的实际施工关系等,“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或许并非最为妥当,不管是从保护善意发包人、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惩戒出借资质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促进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考量,都要求谨慎对待挂靠关系中所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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