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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必要的流程: 3本案的风险:被告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4: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职工名册 (五)、考勤记录;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七)住院的病例,诊断证 5: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对象:用人单位,雇佣者,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司法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6: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本案的预期结果:第一:(与工资收入相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第二:(与户口类型等相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 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必要的流程: 3本案的风险:被告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4: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职工名册 (五)、考勤记录;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七)住院的病例,诊断证 5: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对象:用人单位,雇佣者,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6: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本案的预期结果:第一:(与工资收入相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劳动争议案例:胡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的销售业绩未达标。应公司要求,胡某于2015年7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在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自己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果销售业绩没有完成,胡某必须自行提出辞职。之后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一家科技公司以胡履行离职协议为由,要求胡离职并收回办公电脑和考勤卡。胡某按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不认为是自己离职。胡提出仲裁申请后,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意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本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要求胡离职构成非法解除,支持胡的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胡未能完成销售业绩,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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