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资纠纷案例有哪些

2021-11-11
劳动争议案例:胡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的销售业绩未达标。应公司要求,胡某于2015年7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在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自己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果销售业绩没有完成,胡某必须自行提出辞职。之后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一家科技公司以胡履行离职协议为由,要求胡离职并收回办公电脑和考勤卡。胡某按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不认为是自己离职。胡提出仲裁申请后,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意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本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要求胡离职构成非法解除,支持胡的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胡未能完成销售业绩,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