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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劳资纠纷案例有哪些?

2021-12-25
基本情况李于2011年4月加入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意李担任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为了简化组织结构,决定撤销李的媒体公关总监职务,并设立了另一位媒体沟通总监和媒体关系扩张总监。然而,上述两个职位都有合适的候选人。现在,他们特别为李设立了公司的高级顾问职位,月薪降至2万元,希望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李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以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为由,向李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李支付经济补偿和代理通知书。李认为公司的终止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他提出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公司不代表李主动合法采取重大变更,但不代表李的经济补偿。案例分析不能随意解释劳动合同客观变化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规定,本条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或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裁员)列出的客观情况。作为经营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和生产经营战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协商书面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类似或者类似的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用说简单地终止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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