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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交拆迁行政裁决书

2021-10-29
(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与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裁决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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