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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裁决申请;(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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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明;(三)被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按照你所说的,应当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行为,才会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不需要再进行裁决了。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的相关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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