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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
1、行政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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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裁决申请;(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计划;(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比例和原因;(八)与裁决有关的其他信息。
一、收件:申请人为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资料: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省、市计划委员会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市土地局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市规划局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市房管局许可证;拆迁计划、安置方案;拆迁户房屋产权审查表、房屋平面图、补偿清单、面积核对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受委托人明、拆迁工作证复印件;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据与资料;二、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资料:申请书;件或者租赁、借用凭证;簿、身份证复印件;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材料。《国有土地上》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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