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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需要什么材料

2021-07-29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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