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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用途

2021-11-01
裁决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裁决的依据和理由;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所需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和公章。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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