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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解释只要没命令被替代或者废止,并且不与新的司法解释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原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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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以下为您提供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即2000年3月8日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法释[2000]8号,2015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2018年2月6日发布并于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法释[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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