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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2024-11-28
1、在夫妻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如果婚前一方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由于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此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该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平分该房屋。 3、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在结婚后男女双方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该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5、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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