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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交纳的情形下,物业向出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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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承租人承诺承租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房地产公司就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否则,房地产公司有权向承租人支付。也就是说,承租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地产费的约定,必须得到房地产公司的确认。如果承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承诺没有经过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承诺也只能对承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对物业公司不起作用,承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物业费的,要根据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约定而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了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只有当承租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才可以要求出租人交纳。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由出租人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一般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但内部约定不得与物业公司对抗。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缴纳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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