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
拍卖房基本要求是一次性付款,这对竞买人的财务状况要求得很高,没有在事前的要求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则缴纳的保证金就要被扣减拍卖的费用,下次拍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根据人民法院的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竞拍人可以依法参加竞拍。拍卖物价值较高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竞拍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2、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法院可以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拍卖财产有哪些程序?法院拍卖房屋的流程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格。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拍卖成交成交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6、无人拍卖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格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委托拍卖公司拍卖。7、如果二次拍卖仍然失败,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降价拍卖。房屋拍卖最多可以拍卖三次。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立即付款,即完成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者执行法院领取房地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542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