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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的,生育时遇到难产,生育30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就停止怀孕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从15号到30号享受产假的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停止怀孕的,享受42号的产假的怀孕7个月就停止怀孕的,享受75号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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