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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上级公安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和其他有关的公安。 ⒉原受理案件的公安,在收到上级公安指定其他公安管辖的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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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实际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地震、洪水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法律原因,如被诉法院的法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法官自行回避,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合适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所谓的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争夺。一般情况下,由于法院之间的辖区界限不明,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争先立案。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争议,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有争议的法院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除外。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移交前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有必要,可由主要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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