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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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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所谓管辖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机关或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查限制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7、《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所有案卷材料应当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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