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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经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明确两者的区别,正确应用劳动人事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劳动关...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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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二)关系不同。(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四)适用的法律不同。(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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