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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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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地方财政、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资助;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愿给予支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带料加工及修配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给消费者的取货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加工、修配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等要求和取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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