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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参考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 二、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最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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