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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需要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制定调整方案,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生规划、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二、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具体岗位和工种,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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