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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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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助金发行标准】:连续5个月,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元。分别为6月,7月,8月,9月,10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如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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