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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的。 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就属于民事诉讼,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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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如何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如何执行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 1.法院判决意见简单化,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没有其他判决意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因当事人提起民诉而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理应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关于上述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驳回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应恢复其效力,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但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这个法律空白,在今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规的修订中应补充完善。 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当然就不能执行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劳动争议判决书下来后上诉的方法如下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你的劳动仲裁上诉,建议您耐心等待,应该快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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