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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审判决执行后可以上诉吗

2022-07-0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如何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如何执行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 1.法院判决意见简单化,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没有其他判决意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因当事人提起民诉而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理应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关于上述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驳回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应恢复其效力,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但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这个法律空白,在今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规的修订中应补充完善。 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当然就不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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