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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接受...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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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接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不予录用;已经录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结清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依约履行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不理会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的要求。 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发挥国家、企业与个人的作用,使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帮助和补偿,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然而,有的劳动者却不愿接受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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