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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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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只要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时效制度。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定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201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丁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也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过一年之后劳动者再提起申请的,则会丧失胜诉权。 虽然在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中,时效中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力求获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1、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用人单位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书面声明中自愿放弃办社保,这样的声明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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