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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2、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3...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2、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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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2、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3、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付。如果承租人逾期未付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给付租金。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租户不可以拒交租金。但如果房东存在未按要求交付租赁物、不履行维修义务等导致租户的合同主要权利无法实现的,租户可以就房东的违约行为拒绝支付租金。关于租户是否可以拒交租金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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