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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去不赔偿,不去可以要经济补偿金。...
厂房搬迁离开本地行政管理范围的,劳动者不愿意去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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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第五,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者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励金。工厂拆迁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内容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一定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1、灌溉水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般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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