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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下列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和买受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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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在于我国《民法典》有关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商品房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商品房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七、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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