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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2021-04-17
1、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也叫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连招呼都没有向用人单位打一声就随意离职的行为。劳动者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通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 2、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是指劳动者虽然提前与用人单位打招呼辞职,但是未满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在用人单位还未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强行离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未提前3天辞职和过了试用期未提前30天辞职,也包括即辞即走的情况。劳动者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其离职的情况下,同样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滥用即时辞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但有些劳动者却存在滥用即时辞职权的情况,无论是否符合条件,动不动就行使即时辞职权,还要求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迟了一两天发工资或者计算错误少算了劳动者几元钱工资,有些本就想离职的劳动者就借口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使即时辞职权,还要求经济补偿。 4、滥用劳动合同终止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满,双方也没有可以终止的约定,劳动者仍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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