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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也叫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连招呼都没有向用人单位打一声就随意离职的行为。劳动者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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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劳动法律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难以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和制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是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2、部分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纪律性较差,不重视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的遵守。 3、部分劳动者由于家庭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如私下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无法等到提前通知期满,而用人单位又因种种原因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劳动者只有不等提前通知期满就走,甚至即辞即走、自动离职。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过于严格要求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过份偏袒劳动者,助长了部分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如下: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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