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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开出的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这些承诺,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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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要按照合同内容为业主提供服务,这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事项。(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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