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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因违约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收据不能视为定金合同。当然,判断收据是合同还是收据,不能以其标题为依据,而应以其内容为依据。有些收据虽然叫收据,但是如果有合同的基本内容,就应该认定为合同。尽管定金收据不是定金合同,但定金收据可以作为判断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合法有效依据。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 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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