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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属于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只要缺一就不可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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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偷录的录音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3、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倘若不侵犯到他人利益的话,录音证据力大,但若是侵犯到他人权益时,则不能用于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者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者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者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者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对录音证据而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且还需有其他人证和书面证据。但是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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