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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
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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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实性,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谈话取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理由不成立。
不可以。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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