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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通过承包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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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土地融资“瓶颈”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创新。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使用权无法抵押。与国有土地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具有直接将土地资源转换为资产的条件。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瓶颈”。目前,不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范围内,不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撑。因此在现行法律之下,要获得土地融资的政策创新环境,首先需要获得国家关于土地流转和管理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集体土地推进城镇化建设应建立政府让利于民的基本思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必须彻底放弃“土地财政”的做法,打破目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唯一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多种形式盘活集体土地资源,用于城镇化建设。政府让利,农民获利,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现土地集约使用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应该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公开参与协议的谈判和政策的制定;对不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小区环境、补偿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提高置换或补偿标准,增强农民主动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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