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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征地补偿政策

2021-04-16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为本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信访、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相关法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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