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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1.控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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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且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报酬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应看:(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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