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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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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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