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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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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的;(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与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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